蒙古能源(0276-HK)應該易名「蒙蠱能源」,不敢想像新世界發展(0017-HK)主席鄭裕彤的「掌櫃」魯連城主管的上市公司,竟然如此「蒙混過關」、「蠱惑人心」。
蒙古能源9月10日在港交所發表公告,宣布與「中國石油總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聲稱這是「一家經營石油及天然氣分配業務的主要國有企業」,有興趣參與其蒙古及新疆項目。其後包括《中國證券報》在內的多份內地及香港報章,均以蒙古能源與「中石油」合作為題報道此事,令該公司股價曾單日跳升24%。事實卻是這家公司並非中石油(0857-HK)或其母公司,最離譜的是,包括蒙古能源的發言人在內,都沒有人可以說出「中國石油總公司」是甚麼公司,也沒有地址、電話及聯絡人可以提供。
中國的國企數目很多,但使用「中國」為名受到嚴格限制,必須是中央企業。最權威的資料來源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其網站特別設立中央企業名錄欄目,並會不斷更新央企名單。近年的趨勢是把央企的數目減少,除非有特別重大的新任務,不會新辦央企,所以央企的名單,也由最初的180多家,減至現時的155家。
讀者可以參考這個連結。http://www.sasac.gov.cn/zyqy/qyml/default.htm
在這155家央企中,只有三家有「中國」和「石油」之名,分別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也就是中石油、中石化(0386-HK)及中海油(0883-HK)的母公司。
這已是蒙古能源過去一個月第三度使用這種蒙混過關的手法。8月14日,蒙古能源公布與「中國航天技術發展總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聲稱這是「一所(原文用錯字,應該是一家)於中國經營黑色、有色金屬及其他資源與分配的主要國有企業」,公告稱對方表示有興趣參與蒙古能源在蒙古及新疆的「潛在能源及資源項目」;8月21日,蒙古能源又公布與「國家電力投資總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聲稱這是「一家於中國經營電力相關的投資及分配的主要國有企業」,也有興趣參與蒙古及新疆項目。
筆者用同樣方法驗證,在國資委的名單上,以「中國」及「航天」為名的只有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兩家央企,沒有甚麼「中國航天技術發展總公司」;至於以「國家」及「電力」為名的根本沒有,比較接近的只有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和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公司,沒有甚麼「國家電力投資總公司」。
還有更離譜的是,蒙古能源這三份公告的英文版,竟然沒有這三家「國企」的正式英文名稱,而是直接把中文名稱寫在英文公告的主文內,這在香港上市公司的公告中十分罕見,因為上市公司的法律文件,都必須經過律師審定,而香港的律師行因為普通法的傳統,加上最高層往往是外國人,絕大多數是先有英文文本才有中文文本,所以我們只會在中文公告中看到沒有翻出來的英文,鮮有在英文文本中看到沒有翻出來的中文。
蒙古能源只在英文公告的附註中,才寫出「自行翻譯」的三家「國企」的英文名稱,分別是China Petroleum Group Corporation、China Aerospace Technology Development Group Corporation、State Power Investment Group Corporation。並聲稱據他們所知,這三家「國企」都沒有英文名稱。
這顯然當投資者是白痴!筆者從來沒有聽聞「國企」會沒有英文名稱,莫非這些「國企」從來沒有對外交往?沒有簽過英文的合約?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會和一家連英文名稱都沒有「國企」打交道?
如果蒙古能源是騙子,港交所上市科人員便是偷懶的警察,或者――恕我直言――白痴。根據上市條例,「合作意向書」根本毋須披露,上市公司加強透明度固然可取,但胡亂披露未必成事的意向書,合作方的身分不明,而且是一個月三度出現同樣手法,港交所竟然可以視以不見,任由其接二連三借誤導投資者的公告炒高股價,豈是香港國際金融中心捍衛者應有的態度?
事件還有一個「幫兇」――國際大行瑞信。瑞信分析員Kenny Lau在9月12日發表報告,雖然對蒙古能源未有評級(Not Rated),但報告對這家公司的評價十分正面,其中一個小分題是「在新疆與領先中國公司合作」,引述蒙古能源已與上述三家「國企」簽訂合作意向書,並在報告中採用蒙古能源「自行翻譯」的三個英文名稱,卻沒有說明這三家領先公司的背景。
瑞信是有名大行,如此草率實在令人驚訝,略為有責任感的作者,在文章發表前先要做驗證工作,這名分析員看到蒙古能源的公告,竟然沒有像筆者一樣的質疑,而是照單全收,有聞必錄。外國投資者本來便對央企的英文名稱感到混淆,瑞信的分析員不做驗證的工作,便代蒙古能源宣揚極可能誤導投資者的訊息,筆者只能稱之為「幫兇」。
羅綺萍 -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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